贵州省广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03民初1843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内主楼B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电商生态城创新谷3栋2层。 法定代表人:黄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担保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担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广源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源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本金285351.39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756.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从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83243.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95351.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605.42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判令被告***和***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500元、服务费45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系夫妻,2019年6月14日,***、***与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4日,年利率10%,贷款逾期时罚息利率为15%。同日,原告和长征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等。2019年5月8日,原告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若***未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原告为其代偿的,***、***应从原告代偿之日起,按代偿的金额并以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且还应承担代偿金额30%的违约金。2019年5月8日,原告和被告广源建设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广源建设公司为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若广源建设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还应向原告支付罚息,以原告代偿的金额为本金自代偿之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未向长征村镇银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分三次代偿本息共计285351.39元,其中,2021年6月30日代偿利息及罚息6756.22元;2021年7月1日代偿本金83243.78元;2021年8月31日代偿本息195351.39元。之后,原告向三被告催促还款,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自2019年6月14日起每年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500元、服务费4500元,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未付。 被告***、***辩称,应该是还差28万元未还,还了1万多元,一直在还利息,具体要打银行流水才清楚。代偿的款项是用来做工程的,当时业主说第一年验收合格付40%,现在也没有钱。今年年前如能拨款,在1月31日前还清。管理费、服务费第一年已经付了9000元。 被告广源建设公司辩称,因当时需要一个公司做工程,业主就找广源建设公司挂名承担责任。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4日,***、***与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长征村镇银行借款30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4日,年利率10%,逾期加收50%的罚息;2019年6月14日长征村镇银行向***、***放款3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由原告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本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2019年6月14日,***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每年收取1.5%的担保费共计4500元,因***违约导致原告代偿的,按代偿金额的30%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约定每年收取借款金额1.5%的服务费4500元;2019年6月14日,被告广源建设公司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为人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期限为借款逾期还款之日起5年。如***未履行个人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广源建设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广源建设公司未履行反担保义务,罚息从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至付清止。***2019年已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500元和服务费4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银行代偿利息及罚息6756.22元、7月1日代偿本金83243.78元、8月31日代偿本息195351.39元。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综合服务协议、反担保合同、代偿证明、律师代理委托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逾期未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规定,原告代偿后,可以向被告***、***追偿,被告广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由三被告应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285351.39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担保过程中,因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后才会产生一定的损失,其主张担保费、服务费、利息及违约**和明显过高,被告辩称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规定,结合当事人约定,本院酌定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每次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系因主张债权实际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广源建设公司应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285351.39元及支付违约金2215.32元,并以285351.39元未付款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金285351.39元及支付违约金2215.32元,并以285351.39元未付款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42元,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 浩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姣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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