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2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与原告系叔侄关系。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需要另行对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2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8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姚 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03民初1070号
:***。
: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