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