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