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3973号
原告:怀化市东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五金型材市场五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915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DLELF9E。
法定代表人:蒲召好。
原告怀化市东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外和解,原告怀化市东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东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怀化市东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