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02民初3689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组。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浦召好。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13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