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845号
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旭阳街以西纬一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J0Y0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7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