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505号 申请人一: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二: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沧海西路41号3-304。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83MA07LUG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天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9298529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二:***,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三:***,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分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