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410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