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3341号 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钢材木材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淑华,总经理。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