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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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579号
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钢材木材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5元,由原告河北京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