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5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元,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