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某某、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5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元,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