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兴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市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1民初1326号
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兴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育新委东山花园小区综合楼0**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虎林市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晨光路东、希望街南乌苏里江花园5号楼0**109。
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告:***,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
被告:**,女,1987年7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
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兴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市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虎林市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