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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滨农场与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1财保59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滨农场。 法定代表人:楚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滨农场根据己经生效的(2021)黑81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延军农场的应付工程款338000元及在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384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延军农场的应付工程款338000元及在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384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3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