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佳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南段佳南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莹 审判员  王 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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