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南段佳南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黑D552**号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期限为两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