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执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南段佳南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姜 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