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175号
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幢17层17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南竹山组04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