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175号 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幢17层17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南竹山组04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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