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广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690号 原告:青岛鑫广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鑫广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鑫广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广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