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195号 申请人: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939F,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镇***村华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012956,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鳌山***青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65631Y,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595.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56595.1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孚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595.1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