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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371号 原告1(反诉被告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2(反诉被告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3(反诉被告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4(反诉被告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5(反诉被告5):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 负责人:兰国青(系村民小组长),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6(反诉被告6):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7(反诉被告7):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8(反诉被告8):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9(反诉被告9):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10(反诉被告10):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组。 负责人:***(系村民小组长),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村民代表,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村民代表,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933955。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5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组(以下简称十个村民小组)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十个村民小组及被告(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十个村民小组及被告(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分别撤回各自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组撤回对被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组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0.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45.00元;由本诉原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组负担1245.00元;退还124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9.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79.50元,由反诉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50元;退还579.50元。 审判长 刘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