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322号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民村。
负责人:***,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民村。
负责人:***,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民村。
负责人:***,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东街。
负责人:***,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东街。
负责人:兰国青,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东街。
负责人:***,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东街。
负责人:***,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东街。
负责人:***,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村民小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大地坡。
负责人:***,男,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村民小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马路小组。
负责人:***,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该村民小组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被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933955。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村民小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村民小组与被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一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二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民村三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一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二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三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四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东街五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大地坡村民小组、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马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