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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特318号 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乐,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待补镇野马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请求对调解协议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12日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支付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908863.00元,支付方式如下:2021年11月8日前支付58863.00元,2021年12月起,每月8日前支付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2023年4月8日前全部付清工程款本金908863.00元。 二、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则应承担2020年8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的违约利息,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欠付的所有工程款及违约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三、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呈贡法院立案庭各执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五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待补镇景平种植专业合作社、***2021年10月12日经主持调解达成的昆明市呈贡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呈吴驻法调字(2021)第009号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