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77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9339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246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246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