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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鞍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70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040652。
法定代表人:高双文,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0000111016M。
法定代表人:王忠昆,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军,辽宁陈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喆,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鞍山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恒起
人民陪审员  孔令源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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