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227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双文。
被告:台安县桑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安县桑林镇。
负责人:李大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桑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