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4民初2375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0406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昌图县四合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昌图县四合镇镇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24001485062U。
法定代表人:**,系昌图县四合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四合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