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960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1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0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4月11日,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