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24民初903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5元,由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薇薇
书 记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