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2984号
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15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0000406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21MB1852379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市银州区途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