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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绪文,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章晓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监理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1220.94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康思特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均已被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而不宜处置。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康思特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71220.94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梁建学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柯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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