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贝加尔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6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贝加尔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MA0NB3452U,住所地察右前旗新区建设委员会2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伟,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01464297N,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贝加尔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元
审 判 员  任培培
人民陪审员  乔瑞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彦博
附法律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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