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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84号
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1号(芳汀花园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孙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委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
法定代表人:云飞,该村委会书记。
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30元,由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承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7130元。
审判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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