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3600号
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执行的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2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6129.07元、受理费10950元、执行费2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划拨2138679.07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提转执行费21600元,申请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共计2117079.07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