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大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8执532号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妻):***,女。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子):**,男。 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628民初74号邢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清偿赔偿款405497.5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20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当庭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起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本案案款。 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即日起予以解除冻结,若被执行人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以上协议内容如期给付,本院将继续对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7611元由陕西荣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8执行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