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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山西安科安环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1140号 原告:常建中,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 被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人。 被告:山西安科安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中诉被告***、山西安科安环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建中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建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常建中负担2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