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63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飞,***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夏县XX街XX小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永乐宫壁画保护研究院,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第三人:***,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身份证号码:XX。
原告***与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林公司)、山西省永乐宫壁画保护研究院(以下简称永乐宫研究院),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林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止;二、判令被告永乐宫研究院在欠付被告广林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工程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9日,被告广林公司从被告永乐宫研究院承包了“山西永乐宫环境整治消防基础设施工程”,2019年3月20日,第三人***作为被告广林公司的时任代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广林公司承包的前述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山西永乐宫环境整治消防基础设施;工程地点:芮城永乐宫;承包范围:土建设计图纸内的所有内容。二、本工程造价:以固定价格(1405000元)承包……。十、工程款的支付:1、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前及时向甲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甲方应在15日内审核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应承担所欠乙方工程款及利息(包括停工后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2、所有工程完工后支付至70%,竣工后交付使用后40日内支付至决算价90%,预付款应在本工程全面完工后结算时扣除;3、取工程决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后,甲方一次付清。十一、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下列情况时,可调整合同价款:1、经甲方允许的设计变更;2、现场签证及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1、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及现场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现场签证以甲方代表签审单;2、设计变更工程与单价,以施工内报价计算,无相同工程单价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现场工程师确定后执行。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向原告交付了施工图纸,原告开始按照约定及施工图纸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永乐宫研究院对原告的施工图纸提出异议,并另行提供给原告一份施工图纸,接到被告永乐宫研究院的施工图纸,原告即找到当时还担任被告广林公司的驻工地负责人亦即本案第三人***提出工程量异议及工程价款异议,第三人***要求原告按照被告永乐宫研究院所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款待原告施工完后据实结算。现原告已将所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被告广林公司也已将完工工程交付于被告永乐宫研究院,被告永乐宫研究院也已将该工程在2021年10月1日投入使用,但被告广林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0万元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中列写***为第三人,又于2022年6月21日申请变更***为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