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彩虹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30民初2236号之二
申请人: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彩虹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芮城县XX区XX路XX市场X座XX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夏县XX街XX小区门面房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彩虹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彩虹建筑材料销售部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晋0830民初XX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因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