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30民初2235号之二
申请人:芮城县元亨采石场,住所地:芮城县XX乡XX村。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夏县XX街XX小区门面房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芮城县元亨采石场与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芮城县元亨采石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晋0830民初XX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因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