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农民。
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夏县东风西街农机小区门面房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巷X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以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与***还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