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250号
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夏县东风西街农机小区门面房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永乐镇彩霞村。身份证号码:14272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飞,***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县广林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芮城县名之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