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611号
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7201A,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豪庭A1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