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3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豪庭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7201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76-1、7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转来案款并支付本案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劳人仲案字[2022]第76-1、76-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