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0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0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4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76042.90元,扣除执行费1025.26元后的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0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005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