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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5478号之一 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二1610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0366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锦江大道东2号B座康盛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153820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豪庭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72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厦门云泰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909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UAE8618。 法定代表人:蒋炘,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厦门云泰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淼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