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1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通关坊28-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彬,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12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微小金额存款,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通过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无不动产信息。
4.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社保养老未退休、无公积金信息。
5.2020年9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无明显变化。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6.通过委托查询,淮安市洪泽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8.2020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510元,执行费103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就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后,如需继续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玮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