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第二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民初647号
原告: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753860718Q。
法定代表人:马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建丽,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
负责人:***,二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
负责人:***。
被告:鄢陵县柏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第二村民组、***、***、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鄢陵县柏梁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2、3共同退还租金1,006,168元,补偿原告损失100万元;(2)判令被告4、5共同赔偿原告苗木损失500万元;(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没有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原告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后来又予以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