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8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豪德商贸城F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腊梅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