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5352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五泾村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399820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153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62元,由原告原告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调解法官**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