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60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9号1幢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633229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津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尖山岔路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74453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津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6民初1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480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划拨后兑现部分案款,其他经查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资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标的为434997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60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