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39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西都村,实际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经济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2.00元,减半收取计1,9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榕